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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的二重性——公民权与教育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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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的二重性——公民权与教育权论文.doc浅谈教师权利的二重性——公民权与教育权论文
论文关键词:教师;权利;公民权;教育权论文摘要: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确定教师权利需要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和作为教育者两个方面出发来加以理解,教师的教育权在教师权利中具有身论文关键词:教师;权利;公民权;教育权
论文摘要: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确定教师权利需要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和作为教育者两个方面出发来加以理解,教师的教育权在教师权利中具有身份的专属性。当教师享有的公民权和教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权是处于第一位的。
教师权利保障问题在依法治校这一学校管理的时代课题下,更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忽视教师权利的教育是无望的教育,忽视教师权利的改革是无望的改革;只有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
一、教师的内涵与教师的范围
教师是一门古老的职业。我国唐代韩愈在《师说》中曾有“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的千古名言,这概括了教师的广义含义。也就是说,凡是给人在某种知识或技能方面以提高和促进的人就可以被认为是教师。狭义上的教师定义则指:具有教育教学专业资格证书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士。现代社会认为教师是“学校中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布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1995年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意义上看,“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是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的法律概念给我们揭示了教师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即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是教师的形式特征,即教师必须任职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教师”。主要包括四种对象:第一种,指经费由国家负责、面向社会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第二种,指由某一行业系统拨付经费的各类学校和其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企业、军队所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第三种,指自收自支社会办学和民办公助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第四种,指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实行行业管理和待遇标准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如公安、法院系统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二、权利的内涵与教师权利的界定
(一)权利的内涵
权利是包括多种因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将权利定义为“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做出或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行为”。还有人着重从内部和外部的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我们认为所渭权利是指社会关系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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