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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拆迁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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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拆迁补偿标准
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原则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法规政策,对村(居)民住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非住宅房屋,采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计价补偿的办法实行货币补偿;对村居委的办公用房、养老院、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2、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分别评估确定的被拆除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与被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含地价),并给予货币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具备以上2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租赁经营的缴纳租赁税1年以上)的,可以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价款。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三、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补偿
5、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原则上按剩余年限的评估价补偿。
6、国有划拨土地在片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其他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国有土地上的民房、私宅,实行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8、村(居)民住宅补偿标准
村(居)民住宅的合法建筑平均按800元/㎡计价补偿。不同结构的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新式平房850元/㎡,砖瓦房800元㎡,砖坯草房750元/㎡。
村(居)民住宅拆迁还建安置的所有费用(含3%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基数核算)以村庄为单位,包干给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居委,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实行费用包干。
9、村居集体所有的办公、养老院、基础教育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屋,其合法建筑按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10、鼓励规划还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还建用地按多层计算土地,节约土地收益归村居所有。
11、被拆迁人无房屋所有权证但又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由规划、房产、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合法面积予以认定。
五、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的补偿
12、拆迁收储范围内的土地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土地置换。
13、集体土地在片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范围内代管国有土地的补偿、
14、村居代管之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国有划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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