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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夜大、航海类成人专科、函授考试考务工作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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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夜大、航海类成人专科、函授考试考务工作管理.doc上海海事大学夜大、航海类***专科、函授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历教育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委及上海海事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夜大、航海类***专科、函授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及国家和上海市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对象为参加上述考试的继续教育学院夜大、航海类***专科、函授学生,参与考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组织并实施夜大、航海类***专科、函授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及大学英语四、六级、学位考,负责考试日程的初步安排,落实监考人员、考场等工作。
二、夜大、航海类***专科、函授课程的考务管理
第五条每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六条各类课程在考试前2周,由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编制考试日程表,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于考试前1周公布考试安排表,同时告知主考、监考、学生及相关部门,考试安排不得随意更动。如需变动,须向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每个考场须安排至少两名监考人员。如考场人数超过70人,应酌情增加监考人员。
第九条任课教师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航海类***专科、高级海员培训学生学籍管理》中的相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
考场座位安排在各门课程考试前半小时内公布。
试卷的生成、试卷的领取与管理
(1)任课教师提前2周,交3份考试试卷到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由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审核后任意抽取一份为考试卷。另两份分别用于一次补考和二次补考。
(2)期中测验由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第9周至第11周间进行。
(3)已经评阅的试卷由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负责保管至学生毕业一年后,再统一销毁。
三、国家和上海市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试等,由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组织,并报上海海事大学教务处。
第十三条上海海事大学教务处印制的准考证由函授夜大部、航海职教部转发至学生。
四、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五条考生必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入座候考。不带证件,不得参加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考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文具外,应自觉地将座位上的书、本、纸等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十七条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BP机等通信工具。考场内不准吸烟、喧哗。
第十八条经监考人员同意,可携带一般计算器,但严禁携带有较强储存性能的计算器、快译通、文曲星等(除经授课教师同意外)。
第十九条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好名字、学号等;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但不得重返考场。
第二十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互传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场。考生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且应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不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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