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内容提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亟待完善。
[ Abstract] The right to use the rural residential bases is a special and independent usufruct in our country. It is a right that rural residents make buildings and ancillary facilities , and possess , use and restrictedly dispose the bases that the rural residents legally get from the collective anization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 are restricted of identity nature , using for free , usingforever , dependency and range being strict , and so on. The and essive form; the and relative form. The righter has rights and burden obligations. The system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ruralresidential bases in China has many deficiencies , proved.
[ Key in) (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 、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宅基地,不得随意变更宅基地的用途。农村宅基地是用来建造房屋供作居住的,不得以其他的方式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使用时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宅基地进行合理使用,注意管理和修缮,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出租、买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 、一户一宅,不得随意扩大使用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 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行使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扩大既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4]
3 、注意相邻关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服从乡镇的统一规划和国家的政策安排。《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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