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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视野下的“期待可能性”内涵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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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视野下的“期待可能性”内涵探讨
[摘要]理论层面,期待可能性一直是刑法学者关注的对象。但司法实务层面,该术语在民事领域却出现得更为频繁。当阐明这一语词在民事案件中的相应含义,一个开放的、客观的期待可能性概念在“风险社会”的司法背景下逐步显现。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司法裁判领域;客观化
所谓“期待可能性”,系指从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出发,可以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而非不法行为的情形。该理论发源于弗兰克以德国“癖马案”为例、对心理责任论的责难;它不仅促成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的转变,更成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要素;该理论的目的是,当行为人以故意或过失心态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时,以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不具有归责可能性时而予以出罪的考量;简言之,“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泪的理论。”
然而,当笔者于2016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键入“期待可能性”一词,一共获得119份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件为34件,民事案由却为62件。那么一个仅在刑法理论界广为流传的理论,为何会在民事司法领域运用得更为频繁?这一表述的内涵在民事领域适用时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这是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

上文的统计中,“期待可能性”表述出现频次较多的案件分别为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案件、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类型的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首先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案件。其争议十分集中:保险公司应否对非医保用药承担保险责任。譬如,在邓小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内容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非医保用药部分是否应当剔除的问题。对于该焦点问题,伤者毛权利作为普通人不具有药品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哪些药品属于医保用药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从日常生活的经验来看,不管是用药还是检查,伤者基本上只能是遵从医生的安排和建议,要求伤者鉴别或拒绝非医保用药或检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符合常理…”从最后一句可推测出,在人民法院看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保险公司近对合同约定的医保用药承担保险责任,这一约定间接地约束了受害人的求医行为,即其可用以救治的药物范围;而受害人在求医过程中,对这一事项既缺乏认识能力,亦缺乏控制能力,是故该约定内容并不合理。
其次是安保责任案件。这类案件中,“期待可能性”系作为认定安保义务或责任的标准出现的。譬如陈某甲与邓某健康权一案,相关判决内容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餐饮业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坚持个案判断原则,具体应考虑相当性原则、期待可能性原则、信赖原则…期待可能性原则指采取什么防范措施应取决于对义务人采取该措施的期待可能性…”这段文字中“期待可能性”是一
?N安保义务履行的主观的、程度性标准,即经营者履行安保义务,应当符合消费者在特定场所内保障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内心期待;当一般公众认为,某特定危险可以被合理和适当地规避时,经营者的安保措施应符合该标准。
再次,劳动争议案件。譬如某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言到:“……另从客观事实来说,基于原告李佩懿处于受雇一方,让原告在在职期间提出双倍工资的维权申请,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有利于维护用工关系的稳定,杜绝企业的违法成本随着时间的增加而被轻易免除…”该案方式的背景是,针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就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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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