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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普讲每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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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第1章重点与难点说明
本章内容较繁杂,但重点问题主要有经济法律关系、仲裁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这三个。至于经济法的概念,只需理解它是调整特定或者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清楚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具有经济性、宏观性、社会利益为本位和国家调节性等特征。
,须认识到它是经过经济法“加工”后在有关主体间形成的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发生离异,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升华。其次,应从静态角度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即该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当然,对于主体和客体的种类应了然。其次,应当从动态角度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态:由法律事实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应清楚其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这两个主要问题,并应特别关注以下细节问题:(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民间组织,其活动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也要受到国家机关的监督。假如仲裁于裁决确有错误或不当,当事人仍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之。(2)仲裁协议的形式及其效力争议的处理。(3)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是合议制也可以是独任制。(3)仲裁案件可以是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但一般不公开进行。这点不同与诉讼。在诉讼中,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4)仲裁应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故其裁决书于作出之日起生效。
,应理解其重要意义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它与行政诉讼制度共同构成我国“民告官”的制度体系。具体须掌握以下要点:(1)行政复议只针对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全部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得单申请复议。这点教材提及不具体,应结合我的授课内容去理解。(2)复议机关是谁要搞清楚,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如不服国务院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谁申请复议,这关系到管理相对人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附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概括分为三种情况:复议前置;选择复议;只能复议而不能诉讼。对此,还应联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知道其具体适用的情形所指。
第2章重点与难点说明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制度,其中应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内容重点掌握,并应准备综合分析题。对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破产法则掌握个别要点即可,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构成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需重点理解:(1)该企业投资人的出资实行申报制,即立法未对设立该企业的出资额作规定;(2)设立该企业的出资方式繁多,但应将其折算***民币数额;(3)投资人如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须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须重点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进行清算;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须有营利性,契约型合伙则未必有营利性;(2)合伙企业的经营较为稳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则往往为临时性的;(3)合伙企业须有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4)设立合伙企业须办理登记手续,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合伙企业在产权关系上为共同所有制,故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时须受到严格的限制:(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全体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另外需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涉及到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在产权关系上为共同所有制,故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时须受到严格的限制:(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全体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另外需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涉及到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关于入伙和退伙需重点掌握:(1)第三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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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