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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公诉案件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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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公诉案件意见书
佳木斯市检捕审字【×××】×号
本院于2000年12月15日接到佳木斯市公安局2000年12月15日以×公提捕字(×)×号起诉意见书提请起诉被告人邢刚、翟勇涉嫌抢劫罪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后,承办人检察员景小珍、书记员×依法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现将该案审查的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邢刚,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方正县人,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厂工人,住佳木斯市向阳区9委6组。2000年12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公安局看守所。
该被告人邢刚自幼上学至×年于黑龙江省方正县×中学毕业,后进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厂做工至今。该被告人邢刚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被告人翟勇,男,16岁(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龙口市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13委6组。1999年因多次盗窃被劳教6个月。2000年12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押入本市看守所。
该被告人翟勇自幼上学至×年于山东省龙口市×小学毕业,无职业。该被告人翟勇于1999年因多次盗窃被劳教6个月,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被告人邢德玉,40岁,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龙口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工人,住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4组。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该被告人邢德玉自幼上学至×年于山东省龙口市×中学高中毕业。
该被告人邢德玉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案发经过及强制措施:
被告人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于2000年10月1日13时许,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洪岩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50元之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李仍抓住邢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
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李说“活该”,即和邢刚逃离现场。李洪岩因右骼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大出血而死。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进行立案侦查,于当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翟勇。后提请批捕获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邢刚于2000年10月1日逃到其姨夫邢德玉家。邢德玉得知邢刚犯罪后,将邢刚送往外地隐藏。在邢刚隐藏期间,邢德玉曾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人民币500元。后因见形势紧迫,邢德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被告人邢刚于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公安局看守所。邢德玉因涉嫌窝藏罪于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详见佳木斯市公安局(x)第x号起诉意见书。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的前述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
经审查,前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
被告人邢刚、翟勇、邢德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详见卷宗第xx页)
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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