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债
券向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存
储募集资金,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
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查询。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中。
第七条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经董事长批准在金
融机构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数不得超过投资项目数。
第八条公司应该按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坚持同
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战略发展部根据招股文件披露的投资项目编制《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公司司务会议审查同意;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总经理执行。
第十二条在董事会批准计划内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现行的财务管理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要专款专用。计划财务部应根据计划,统筹
安排, 确保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款项的支出及费用的核销,应与
计划对应。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付款,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确
认的合同或协议,手续齐备的移交单及验收单,购物发票(税票)为
依据。
第十五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
新提请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进行投
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调整幅度在 20%以内(含
2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 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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