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修订建议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
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
管理。
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
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
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
项目
烟气出口温度℃烟气停留时间s
焚烧炉渣热灼减焚烧炉出口烟气
率% 中氧含量%
指标
≤5
6~12
≥850
≥1 000
≥2
≥1
处理量t/d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100
25
100~300
40
>300
6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
能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
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
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
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
值严格50%执行。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值含义
限值
1
烟尘
3
mg/m
测定均值
80
2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测定值
1
3
一氧化碳
3
mg/m
小时均值
150
4
氮氧化物
3
mg/m
小时均值
400
5
二氧化硫
3
mg/m
小时均值
260
6
***化氢
3
mg/m
小时均值
75
7
***
3
mg/m
测定均值
8
镉
3
mg/m
测定均值
9
铅
3
mg/m
测定均值
10
二恶英类
3
ng TEQ/m
测定均值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要求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
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
危险废物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建议
现行标准存在问题
标准内容不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提高
标准项目与限值不合理
标准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不清
控制手段仍然局限于尾端控制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建议
现行标准存在问题
标准内容不适应垃圾焚烧技术的发展
对生活垃圾焚烧与污染特性不适应
对垃圾焚烧工艺的不适应
对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技术的僵化理解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建议
适用范围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其他非危险废
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不适用于掺加生活垃圾进行协同燃烧的工业窑炉
的污染控制。但是当掺加生活垃圾热值超过入炉
(窑)物料总热值30%时,这一工业窑炉的污染
控制按照本标准执行。
序号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1
炉膛(二次燃烧室)内任一点
温度
≥ 850℃
在炉膛(二次燃烧室)前、
中、后三断面分别布设三个
以上热电偶测量
2
炉膛(二次燃烧室)内烟气停
留时间
≥2s
根据焚烧炉设计书检验和制
造图核验
3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5%
HJ/T 20
4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
6-12%
GB/T 1615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建议
焚烧厂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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