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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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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doc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照不全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投保强制险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受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严禁假牌假证、挪用牌照、遮挡号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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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