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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农村宅基地的户与宅.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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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肁试述农村宅基地的“户”与“宅”芈——读《中国国土资源报》一户多宅如何确权发证有感199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部2012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条也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可见,申请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作为前置条件的。但笔者认为,上述法律和《意见》都没有对“一户”的概念作深入的解释和扩展。据今年1月26日《中国国土资源报》在“‘一户多宅’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分析中提到的山东某市对10个镇100个村17262处宅基地调查,其中“一户多宅”%。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芆笔者从20多年县、乡两级土管工作的实践感到: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户”的概念,不等于也不应该等于户口簿的“一户”概念。一般****惯上“一户”就是户籍上的一户,有一人的一户,二人的一户,三人及以上的一户。但申请宅基地的“一户”,笔者认为应该是有条件的“一户”,即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1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的“一户”,这可以从以下三种类型加以试述。螅一、独生子女家庭户膃通常指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的1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土地管理法》中提及的“一户一宅”也许指这类。如父母生一独子或独女,户口簿为一本,这是标准“一户”,理所当然享受“一宅”。进一步分析,假如一独子或独女,已成家与父母分户(户口簿与父母分开形成两户),此“二户”,同样也不能享受“二宅”的条件,而只能享受“二户一宅”的条件。因为它分户后还是一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从这意义上说:《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概念显然不能在这里实施。与其说“一户一宅”,倒不如说1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为“一户一宅”。蚁二、。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超出了1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如父母生二个儿子(均为农业户口,都要留家结婚成家,都不入赘),但原有父母只有一宅,假如:大儿子具备法定年龄或结婚年龄,与父母需要分宅,但户口簿仍共用一本(一户),那就不能按“一户一宅”处理,而是可以申请“增宅”,这就成了大户的“一户二宅”。因为它不再是以前的一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而是分家成分为二个基本家庭单位。大儿子成家后,构成社会部落的“一族”1个基本家庭单位(元)。当然,假如上述两个儿子中有一子入赘(出嫁至女方),那就不该享受宅基地,因为他与对方(女方)共同组成1个基本家庭单位(元),对方(女方)已享受了宅基地,尽管有的户口未迁至对方(女方)或单独立“一户”,但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还是不能享受“一户一宅”的待遇。。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未超出1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如父母生二个女儿(均为农业户口,1个招婿,一个出嫁),没有超出1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一个招婿的女儿只能与父母共“一户一宅”。一女出嫁的与对方(男方)共同组成1个基本家庭单位(元)。。父母一子一女,一般一子留家,一女出嫁,未超出1个完整的家庭单位(元),留家的也只能与父母共享“一户一宅”。。以1个完整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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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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