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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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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第七条市政府组织建设、发展改革、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水利、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地下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保障城市居民饮用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的安全卫生水。第十条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并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公示工作。第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严禁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井。对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自备井,许可到期后原则上关停,原有自备井逐步收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使用或填封,城市市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开凿自备井。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城市供水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城市供水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及受益单位投资等办法解决。所需铺设的主副管线和其他设施,谁受益谁投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施工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第十六条用户投资新建或改建区内供水设施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查同意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用户室内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户室内供水管网、阀门、水表等供水设施进行检测验收,测试水质、水压等合格后方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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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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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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