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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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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水设施建设和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井池、泵站、污水处理厂、河道、沟渠、坑塘等有关设施。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排水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须由市排水管理处初审,报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施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报批时,须附有增加排水设施及排水量的评
估报告。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国内外贷款等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排水户在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等装置。连接排水设施的施工应由市政特许经营单位承担,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排水户向市排水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排放污水设施的平面图及污水排放量、水质等资料,并填写《安装排水管道申请表》。
(二)市排水管理处组织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程竣工后,市排水管理处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设计要求及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严禁雨水、污水混流排放。
现雨水、污水管道混接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改造,逾期按擅自连接处理。
第十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排放综合标准》及省、市有关标
准。
第十四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排水户必须先进行沉淀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向市排水管理处申请排水许可,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排水申请;
(二)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用水量证明;
(四)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排水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水申请人。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水质轻度超标,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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