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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晚婚晚育-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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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晚婚晚育、杜绝早婚早育、从我做起”活动系列---- 人口计生知识(必答、抢答、风险)竞赛复****试题 1、计划生育“三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 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 2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3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4 、晚婚是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 3 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5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6、省条例( 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中,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 夫妻结婚 5 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 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7、省条例( 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中, 夫妻双方是农民, 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 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8、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应当采取节育措施; 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9、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1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7 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增加产假 90 天; 接受节育手术的, 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1 、农民晚婚的, 免除夫妻双方 1 年的农村义务工; 晚育的, 免除产妇 1 年的农村义务工。 12 、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 是农民的,按照该县( 市、区) 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 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 市、区) 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 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 市、区) 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 倍以上 10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13 、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 、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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