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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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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doc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991年至XX年期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 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 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 愿在XX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 户籍关系在本市锦江区' 青羊区' 成华区' 金牛 区' 武侯区和成都高新区(统称一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 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 险费:19 91年1月至19 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 人7000元;1 994年1月至1 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 人每人10000元;1999年1月至XX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 的人员每人13000元。
(二) 户籍关系在本市青白江区' 龙泉驿区' 新都区' 温江区' 都江堰市' 彭州市' 崇州市、邛睐市' 郸县' 双 流县' 新津县' 金堂县、蒲江县' 大邑县(统称二类区域, 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至19 93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
人4900元;1994年至1998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 00元; 1999年至XX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91 00元。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 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由区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圭寸闭运行。出现缺口时,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解决。
从XX年10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这类 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一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 30 0元,二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210元,今后享受国家规 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 遇。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 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 在XX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 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 人员每人3697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 置的人员每人5282元;1999年1月至XX年12月期间征地 安置的人员每人6866元。
(二)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 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 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 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
(四) 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我 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 个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 费。
(五) 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 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 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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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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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