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 00 四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91 年至 2003 年期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
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 60 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女满 50
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 2004 年 9 月
30 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户籍关系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
区和成都高新区(统称一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
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1 年 1 月至 1993 年
12 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 7000 元;1994 年 1 月至 1998 年 12 月
期间征地安置的人每人 10000 元;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期间
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 13000 元。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双流县、新津县、金堂
县、蒲江县、大邑县(统称二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
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1 年至 1993 年
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 4900 元; 1994 年至 1998 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
人 7000 元; 1999 年至 2003 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 9100 元。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 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
保险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现缺口时,由
区(市)县人民政府解决。
从 2004 年 10 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这类人员按
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 300 元,二类区域
人员每人每月 210 元,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同时享
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 50 周岁不满 60 周岁和女满 40
周岁不满 50 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 2004 年 9 月 3
0 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费: 1991 年 1 月至 1993 年 12 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 3697 元;
1994 年 1 月至 1998 年 12 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 5282 元;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 6866 元。
(二)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
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
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 10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
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 文件大小17 KB
  • 时间201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