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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难点与对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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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难点与对策.doc浅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难点与对策从近几年来 xx 县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情况分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总量的 10% 左右,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员流动性的加剧, 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程度的频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前呈现了以下的难点。一是被告难寻找。农村地区在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后,受害人一方往往势单力薄, 处于相对较弱的一方, 被告则往往势力强, 人头、拳头壮, 在心理上占有优势。被告在致伤他人后,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希望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往往一走了之。这样即使原告依法主张权利, 提起赔偿诉讼, 往往造成被告难以找寻, 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送不出去。即使法庭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手续, 只是从法律层面上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被告并不一定知道原告起诉了自己或者不清楚起诉的具体诉讼, 人为延长了审理期限, 给原告等人增加了诉累。同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 庭审中质证不能正常进行, 法院单方面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二是法院***难。由于农民居住的固定性、交往人员的狭窄性等特点, 常常抱着“事不关已, 高高挂起”的为人处事哲学。表现在知道案件事实的村民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不愿作证表现在村民与案件当事人双方无矛盾,无利害关系时, 以不在现场, 不知案件或只知道无足轻重的细节, 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的环节避而不谈。不如实作证表现在证人写案件当事人有自家人或其他亲朋关系时,夸大或缩小案件事实,故意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设置障碍。目前在民事诉讼中, 为确保社会和谐, 对没有如实作证, 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人, 没有依法查处, 从另一方面加剧了法院取证难的现象。三是证人出庭作证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虽然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证人出庭作证, 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但在基层人民法庭一审庭中, 由于种种原因, 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并不普及, 且很少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严格按证据规则执行有难度,更多的当事人提交的只是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 一是内容过于简单, 不符合规范的格式; 二是不能公正反映案件, 证人往往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书写证言材料, 其他内容不写或少写; 三是法院为了公正、及时、高效审理案件, 还需要对证人材料进行质核和筛选, 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增大了诉讼成本。目前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一) 是证人说实话怕得罪人,不愿意证; (二)是怕遭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证人出庭的差旅费、误工费、伙食费没有补偿机制保障, 证人也不愿意作证。四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证据取舍难。在农村,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由于证据单一或孤立,在审理中存在证据取舍难。例如笔者在办理原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及其丈夫杨某、二女儿杨红在自家稻场打麦子时, 发现有鸡子在吃麦子,就撵打鸡子,与被告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 其中原告参与了厮打, 后因村民将他们劝开, 随后原告认为受伤了,便打 120 ,到 xx 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综合症。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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