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谈公安行政执法中若干法律措施的操作适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谈公安行政执法中若干法律措施的操作适用.doc浅谈公安行政执法中若干法律措施的操作适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求执法主体讲求执法效果,而使执法对象真实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是体现和检验执法效果的一个基本问题。目前状况, 我国公安行政法律的体系结构中, 体现于某些行政法律措施方面, 在立法层面上, 仅有立法中的原理性、概念性规定; 在执法机关制定的有效文件层面上, 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界限性的要求, 但是对于如何规范化进行执法操作, 在许多方面还是缺乏统一的规定, 尤其缺乏具体应用方面的条目性、连贯性、操作性等基本环节规定, 甚至于出现极少数的行政法律措施, 徒有虚名, 没有具体的实施内容及其程序环节的要求规定。无章可循、无据可依,处于这种状况,极易导致执法人员认识不清、把握不准, 产生多样化、模糊化的执法问题, 难以达到法律实施的真实成效, 从而体现不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作者就某些与公安行政处罚机制相关配套的法律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在填补操作空白上做些探讨,以期达到进一步完善规范化执法的效应。一、“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和“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法律措施的适用及操作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 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此, 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护人便附加成为另一具体的执法对象了, 但是如果被责令者( 监护人) 拒绝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怎样进行处理呢?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在这一法律措施中, 其中的“责令”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单向性法律行为, 被责令者( 监护人) 应当无条件地依法接受,如果拒绝接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 对于该法律措施实施的操作运用, 是否需要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也没有明确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在这方面的规定做法是, 应当向其监护人当面告知, 制作一份笔录, 在笔录中反映出对责令监护人教育管理的内容, 再让监护人签字将违法行为人带走。笔者认为, 最起码地, 为保证这一法律措施运用的实际效果, 公安机关可以单独或者附加要求其监护人写一份有关管教具体措施的书面材料, 加以佐证, 并且作为事后进行法律监督的依据, 真正体现这一法律措施的实施落到实处。“严加管教”程度上不同于“管教”或者“一般管教”;“严加看管和治疗”程度上也不同于“看管和治疗”或者“一般看管和治疗”, 必须保证有可行到位的具体方式和环节来加以体现。当然, 更为合适的做法是于此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书表格加以规范化, 在法律文书表格设置上, 应重点体现和反映出对责令监护人教育管理、看管和治疗等具体方式方法和措施环节的内容条目。二、“传唤”法律措施的适用及操作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非一律采取传唤措施进行询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2 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 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

浅谈公安行政执法中若干法律措施的操作适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hangjinlai
  • 文件大小103 KB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