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环保限产、停产解读.ppt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新环保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制定《办法》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赋予环保部门通过直接限制甚至停止违法排污者生产行为、督促其有效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的强力执法手段。二、制定《办法》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对于一些长期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甚至是有毒污染物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者, 三、制定《办法》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责任的需要。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四、制定《办法》是规范统一相关制度的需要。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是对原《环境保护法》中限期治理制度的延伸扩展,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监管需求,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更符合环境执法实际需求,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信息公开等原则要求。第二章为适用范围,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报请政府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及例外; ?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将新《环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细化为 6种情形,第六项为兜底条款外。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第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第八条则对新《环保法》第六十条的“情节严重”作了一个界定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工作。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办法》第三章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规定为***、审批、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若干步骤,并界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解除和终止程序, 同时明确了环保部门的后督察和跟踪检查义务。第十条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

环保限产、停产解读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c69885
  • 文件大小1.05 MB
  • 时间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