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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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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