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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合规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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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合规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合规风险,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根据《XXX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合规政策》、《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联络员是指联社在各职能部门、信用社(营业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协助其所在职能部门、信用社(营业部)负责人施行合规政策的岗位。
第三条合规联络员应当尽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合规政策,推进联社合规文化建设。
第四条合规联络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履行工作职责,有权获取必要的信息,各职能部门、信用社(营业部)其他人员在接到投诉、发生或发现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点时,应当及时向合规联络员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合规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银行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分析能力、文书撰写和数据分析能力;
(三)熟悉联社经营业务操作,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五)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品行端正、作风严谨,道德品质良好;
(六)具有较好的法律、法规、准则的学****能力,原则上要求大专(含)以上学历;
(七)原则上要求工作2年(含)以上。
由各职能部门、各信用社(营业部)推荐的特别优秀的人员,经联社合规部门审核确定,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第六条合规联络员的设置,原则上每个信用社(营业部)、职能部门至少设置一人;各信用社(营业部)所辖网点众多的,可以按照合规风险识别的需求增设联络员。
第七条合规联络员的选任,由各职能部门、各信用社(营业部)自行推荐决定,经联社合规部门审核,由联社主任进行审批确认。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合规联络员,由联社合规负责人与合规联络员签订岗位责任书。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工作权限
第九条合规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其所在部门、信用社(营业部)经营活动的范围内施行合规政策,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信用社(营业部)管理层和联社合规部门确认合规状况。
(二)督促所在部门、信用社(营业部)的操作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及得到实施,确保所在部门、信用社(营业部)的员工接受合适的法规培训以及合规部门布置的合规学****教育活动。
(三)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信用社(营业部)或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组织及执行合规性自查。
(四)报告违规事件;协助处理危机。
(五)合规部门、各职能部门、各信用社(营业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合规相关工作。
第十条合规联络员应当加强合规风险监测,密切关注其所在部门、信用社(营业部)的合规风险状况,对日常业务、制度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保持高度敏感,对于发现的合规风险就其不同程度按照《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报告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联社布置的各类自查、整改任务,合规联络员应当协助各部门、各信用社(营业部)负责人做好组织以及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及时报告合规风险是合规联络员的重要职责。对于自查、检查发现以及员工反映的违规问题,合规联络员应当及时按照合规风险的信息报送流程向相关人员报告,并做好合规风险事项的资料归集工作。
第十三条合规联络员应督促其所在部门、信用社(营业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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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