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强县(市、区)督导.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7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
评估实施方案(暂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1号)的要求,督促各地按期实现创建教育强县(市、区)各阶段规划目标,自治区特制定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办法》、《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等三个督导评估办法组成。
一、组织实施与督导评估职责
(一) 组织实施。创建教育强县活动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主抓,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地、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教育强县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创建教育强县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督导评估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行署)对本级及下级政府创建教育强县各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初评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邀请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参加对各级政府创建教育强县各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评估验收,并落实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范围和对象。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其他承担教育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不含兵团,下同),自治区、地(州、市)直属的中小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督导评估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经过自查自评,已达到教育强县各阶段标准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二)主要内容。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达到“两基”巩固提高目标;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达到“双高”普九目标;实现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协调持续全面发展,达到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目标要求,实现教育强县(市、区)目标(即一个整体,三个阶段、由低到高,相互联系的组织实施过程和结果)。
重点评估的内容: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教育发展规划目标;教育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改革和发展、双语教育、教育质量及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评估内容见附件。
三、督导评估的原则
开展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工作,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根据教育发展现状,结合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制定创建教育强县的总体规划,并按照各个阶段的起始点和目标年分阶段组织实施。
(二)分类指导、科学跨越。对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好,目前已经基本达到三个阶段中某个高位阶段标准的县,可直接进入该阶段或直接进入创建“教育强县”阶段;对目前条件虽然较差,教育基础相对薄弱的县(市、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高位阶段目标的县,也可以直接选择创建“教育强县”三个阶段中某个高位阶段作为起始点确定目标年,实现跨越发展。但须满足低位阶段的标准,达标后可申请几个阶段“捆绑式”接受上级政府的督导评估确认。
(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自治区按照创建教育强县(市、区)活动的三个阶段,分别制定各阶段督导评估检查验收标准。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政府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综合性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要坚持督学责任区制度,坚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注重过程的原则。要接受社会公众满意度的评估和监督。
四、督导评估程序与要求
创建教育强县三个阶段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国家层面推动的重要工作,要接受国家审核认定,其督导评估程序和要求与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创建教育强县(市、区)不同,具体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程序。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县(市、区)的督导评估验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实施,同级教育督导部门具体负责。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达标基础上,申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督导评估验收,经地(州、市)督导评估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审核、抽查,并最终确认。
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验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具体负责。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达标基础上,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初评,初评合格后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经自治区督导评估合格,并最终确认公布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强县(市、区)督导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lu37777353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