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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发〔20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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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发〔2013〕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清镇市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
长效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实现“东区城市化、西区工业化、全市生态化”战略目标和“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安全可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问题,进一步加强夯实安全基层基础,为全面实现“东区城市化、西区工业化、全市生态化”战略目标和“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安全可靠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一是按照市级财政收入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预算安排安全生产执法、办案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开展。二是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保障资金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确保宣传活动、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隐患排除、事故应急抢险、考核奖励和驻矿安全员及道路交通协管员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其中事故应急抢险预算经费结余部分累加至下一年使用。各乡(镇)、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辖区范围内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对非政府性质的安全投入,市、乡两级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同时,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专项整治等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罚没收入全部作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经费投入。
为切实解决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的实际,市政府将安全生产罚没收入全部转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经费,在按预算保障本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办案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开展外,结余部分全部用于下一年度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监测设备设施配备更新、技术改进、隐患治理等项目的经费保障。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核。年初由市安委会主任组织市政府分管安全领导、市安委办(安监局)、市财政、市监察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工作实际拟定使用计划后按计划使用。
清府发〔2013〕8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
清镇市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金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金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金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金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镇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
清镇市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金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金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贵阳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筑府发〔2012〕46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金奖惩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02〕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金和企业事故责任金制度,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金管理规定
(一)缴纳范围。各乡(镇)、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监站站长。
(二)缴纳标准。乡(镇)长每人每年缴纳2000元,乡(镇)分管领导每人每年缴纳1500元,安监站站长每人每年缴纳1000元;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牵头单位主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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