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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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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专业:法学选题的背景、意义背景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在婚姻道德方面表现更为突出。“性自由"泛滥,一部分人在婚姻问题上一味追求绝对的自由,甚至把婚外性行为也看作是追求婚姻自由,婚外性行为已成为了婚姻家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涉及婚外情。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既然山盟海誓起不了约束作用,在百般无奈之下,人们想出了一种新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安全,以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也就有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应运而生。现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越来越多,而且形式多种多样,诸如离婚赔偿协议、婚外情(外遇)赔偿协议、空床费协议、爱情基金协议等等。甚至有些“忠诚协议"还登堂入室,履行了公证程序。与此相应,夫妻依据忠诚协议索赔而诉诸法院的事也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西方国家一般都将婚姻视为一种民事契约,所以“忠诚协议"在西方国家有效而且普通存在。例如德国,从中世纪开始就有缔结婚姻契约的做法,而在1976年的新离婚法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之后,这种做法日渐普遍。现在,德国每年有50万对夫妇结婚,其中有5万对,即1/10的夫妇缔结契约。但是我国一向不承认婚姻契约论,法律上也没有忠诚协议的相关规定。法律对婚姻协议一般规定的缺失,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处理具体案件,以“造法"的形式来弥补法条的疏漏和缺陷。然而,不同的理解势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并不一致,有支持忠诚协议的,也有判决忠诚协议无效的。意义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过错的一方依据忠诚协议向法院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始终争论不休,无法达成一个共识。通过搜集资料,对其进行大致梳理后,我发现,当前我国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已有的研究大都停留在表面,缺乏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现实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客观存在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法学理论界的不断争议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处理,使得研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探讨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本文尝试从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入手,来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同时分析有关的经典案例,进而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责任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为当今日益增多的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探索出一条法律的出路。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涵义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进而了解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夫妻忠实义务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夫妻忠诚义务,也称***义务,即专一的夫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方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内容。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论述可知,夫妻忠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签订的有关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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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问道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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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