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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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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的研究背景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这一类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 of ,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登记之前并没有真正移转。即使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所必须的手续不完全而无法登记的情况,此时权利的移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公信力。此时,不动产物权人一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不动产权利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二)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效力的意义从各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明确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运用该制度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加以研究总结。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各的效力作了规定。就我的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的效力。从破产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法》也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这样一来,我是否具有权利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的效力就成了疑问。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有助于预告登记的运用。并针对预告登记效力规定的不足,归结其不足,有利于完善预告登记制度。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主要目的在于促使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因此,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保全债权请求权顺利的过渡到物权,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债权请求权的保全、顺位保全、破产保全以及预警的作用上。(一)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又称作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可以处分,但是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即仅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而言是无效的。目前就设立预告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纳相对无效主义,相对无效主义指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并不禁止预告登记义务人就与预告登记有关的物权进行处分(这里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只是当处分妨害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保全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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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问道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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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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