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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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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三、公司设立的效力
(一)公司设立成功
1、设立成功对公司的效力。
①取得法人资格。
②承担发起人设立行为的后果。
2、设立成功对发起人的效力
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因设立行为所致,且得到公司认可,则最后应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设立失败
1、设立失败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2、设立失败对发起人的效力
①对设立费用和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②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
③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公司设立瑕疵
1、概念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已成立,但其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或者虽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登记不真实的事实。
2、构成要件
①公司已经成立;
②公司设立不合法或者登记不真实。
3、分类:
①公司目的违法或违背善良风俗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公司设立目的瑕疵)
②违反设立条件。如设立人主体不适格或因受欺诈、胁迫而参与设立;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与公司法规定不符;公司章程遗漏法定记载事项或记载不合法等。(主体瑕疵、出资瑕疵、公司章程瑕疵)
③违反设立程序。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问题
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
①对于公司的效力,应该区别对待。
我国公司法对于违法设立的公司一般是先责令改正,如果公司改正后符合设立条件的要求,即允许公司继续存在;对于未能改正或设立瑕疵情节严重的,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撤销公司登记。但是公司法对于改正前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什么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均无具体规定。
如“月球大使馆被吊销营业执照案”
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②对于发起人的效力
对于发起人效力与对公司的效力是相应的,如不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发起人就承担有限责任,但须补足登记事项。如果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发起人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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