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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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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机制)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殖分类和区域划分
第四条(总体要求)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为畜禽养殖场。
第五条(区域分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禁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市区、各市区(县)城镇(街道)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及其范围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0-1000米,其他风向
0—5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在满足西江、潭江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沿河两岸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江门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划定的严格控制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及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含养殖户)。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属辖区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第七条(限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一)潭江和西江干流两岸2000米范围内陆域(禁养区除外);
(二)高速公路、国道、铁道以及潭江各支流两侧500 米范围内陆域;
(三)市区、各市区(县)城镇(街道)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范围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2000米,其他风向500—8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
(四)各行政村除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外,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及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畜禽限养区域内实行畜禽养殖规模控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并限期进行整治,逐步清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适养区域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划定三区) 畜禽禁养、限养和适养区域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林业等部门依法划定,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应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三章畜禽养殖场设立要求
第十条(产业规划) 市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市区(县)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办理程序) 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证件)。
(二)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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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onglue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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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