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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治驱动的三个进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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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平化的双层次治理机构,即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权力机构,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和秘书处成员构成、任期、会议召开及投票规则均可参鉴WTO及ICSID治理经验。为了方便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展开合作,建议由AIIB行长兼任BRIO理事会主席。第四,“三位一体”的组织框架。首先,BRIO、BRDSB和AIIB的价值目标趋同,均致力于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BRIO的价值定位是综合性协调机构,BRDSB可设在BRIO组织之内并独立运行,AIIB则通过在各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强化我国对“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引领,实现三大支柱的有效协同,AIIB行长可以同时兼任BRIO理事会主席和BRDSB的秘书长。同时,BRIO和BRDSB的总部亦可设在AIIB所在的办公地点,在物理空间可以共享与同构。其次,三者宗旨趋同。BRIO和BRDSB为倡议法治化转向提供了“软资源”,AIIB则为倡议的深度融合提供了“硬设施”。再次,三者在功能上又存在互补。通过多边协调,BRIO可以提升条约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BRDSB将为解决AIIB投融资纠纷提供多元化选择,而AIIB可以为二者提供资金支持。最后,三者涵盖的区域范围基本一致。“一带一路”倡议主要覆盖范围依然在亚洲,尤其是东南亚、中亚、西亚及中东。三者功能各异,但地理范围基本统一。“三大支柱”相辅相成,有机衔接,有望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法治化升维的“三驾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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