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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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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报县水务局审核,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核算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十四条:水费征收:..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二)用户要主动交费,逾期未交的,每月加收合同规定的滞纳金,不交水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令供水管理机构无偿供水。(三)水费征收采用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办法征收。即供水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所有用户核定其基本用水量,未超过基本用水量的交基本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四)供水单位应对所属用户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最高用水量的,按核定的基本水价与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过水量要加价收取。(五)供水单位核定的基本用水量,最高用水量,以及超额水价均要报乡(镇)水管站备案,县水务局审批。(六)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中的折旧,大修理费要设立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者,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停水或申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者;(二)拒不交纳水费者;:..(四)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五)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六)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七)破坏水源、污染水源者。第三十六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挪用水费,或者以权谋私者;(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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