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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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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是由于高科技产业的高收益性,这是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与世界各国对风险投资供应的优异的外面环境也是密不能分的。一、政府补助:风险投资发展的““助推器”政府补助是政府为激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向风险投资者细风险企业供应的一种无偿的补助。政府补助的对象有两类,即风险投资者(企业或个人)细风险企业。1、对风险投资者进行补助。1983年,德国拟定《德研究与技术部对成立应用新技术的企业推行资助的规则》,对成立不足三年、十人以下的应用新技术工商企业恩赐资助。欧盟在资本上资助高技术项目总投资的1/25,但最高资助额度不能够高出100万埃居。加拿大安大体省为激励个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恩赐投资总数30%的补助金。2、对风险企业进行补助。政府对风险企业的补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供应补助,如美国在1982年经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高出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定依法推行“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睁开技术创新活动。1987-1993年,联邦政府部门共为该计划供应了大体25亿美元的资助。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新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规定,企业的新技术开发凡属政府确定领域的,国家可补助1/3。德国联邦政府规定,中小企业委托科研单位搞合同研究项目,能够获取40%的资助经费(但营业额在5000万~1亿马克的中小企业只能获取30%的资助经费)。德国研技部每年向中小企业供应的技术开发资助金约在50~60亿马克之间,占工业部门研究总经费的18%。1984年,德国政府推行了一项对风险企业进行资助的典型试验计划,到1985年终,。澳大利亚政府于1986年推行“研究开发资本计划”,为那些无力享受让税政策的小企业和方才创办的小企业供应资助。凡创办不满三年、经营额不足100万澳元,或10人以下的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若无足够税务责权享受让税150%优惠,经申请可获得该计划资助,资助额在万~200万澳元之间,一般为20万~30万澳元。新加坡政府于1982年成立了中小企业技术补助制度,凡中小企业为提高技术,邀请专家时,其所需费用最高可获取90%的补助;对研究开发型企业,政府拨给所需花销的50%作为补助金。二是,供应般配补助,即政府在供应补助时要求被补助的企业或企业要有相应的匹配资本。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就优先考虑有个人后续资本的风险项目,据统计,这项计划的投资与个人资本般配的比率为1∶5。美国马州政府成立的马州技术发展企业也要求对每个项目的投资相应地般配2-4倍的个人资本。挪威科学和工业技术研究理事会下设的高技术风险投资企业也采用般配资助的方式,企业在对某个项目供应支持的同时,要求肩负项目的单位必定有必然的投入。政府对风险企业的补助,无论是直接补助还是般配补助,实际上都起到了为风险企业供应种子资本的作用,它一方面分担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它对民间风险投资又起到了一种导向作用,能够带动民间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对风险企业供应补助的提三种方式是对高技术风险企业供应损失补助。这是一种属于事后补助性质的补助,它诚然不拥有启动资本和种子资本的作用,但它在必然程度上减少了风险投资者细风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所以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工业的企业,连续损失三年者,可获取50%的投资补贴。二、税收优惠:风险投资发展的“催化剂”风险投资者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实际上是成本的代名词)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原由。由于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细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所以,世界各国政府为激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拟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的问题上,美国政府有着更深的领悟,1969年曾把长远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提高到49%,这个决定几乎给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带来破坏性的打击:,,仅为原来的6%。今后在1978年,美国国会不得不取消了原来的决定,把长远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降到了28%,。今后,美国政府为了激励个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又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降至1980年的20%。详尽作法是: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收税,其余的40%仅课以50%的所得税。这一措施的推行,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大体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受美国的启示,其余国家也纷纷拟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法国在1985年宣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从拥有的非上市企业股票中获取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能够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英国于1983年~1993年推行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投资者向未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投资者可直接或经过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定是新的风险性股本,而且最少持股5年。比利时政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10年金额不高出当年企业自有资本13%的所得税,免10年财富注册税和资本增加税,免10年25%的投资税,免10年在企业从事创新工作的自然股息收入所得税的50%,全撤职工股息所得税,免10年保留收益税和按股分红的所得税,免10年不动产预扣税和动产预扣税。1988年,巴西政府在其宣布的“工业新政策”中规定,凡企业向科技开发项目投资,视其投资额,可减其全年所得税的8%;高技术企业因涉及知识产权而增加投资,新产品销售时可减10%的净收入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好免税。为减少风险投资的风险,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获取政府赞同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企业,若是投资项目赔本,能够从本企业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本额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赞同风险投资企业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赞同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风险企业能够从今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台湾“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成立创业投资事业的资本额为2亿元,其营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0%。个人投资的创业投资事业,其金额的20%抵减当年营利事业所得税,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5年内抵减。投资岛外并引进技术的创业投资事业,享有1~4年的免税奖励。对拥有高新技术产业股票者,得以获取股票价款30%限度内,抵减年度综合所得税,而一般工矿业股票,则必定拥有两年以上,且抵减额仅为15%。三、信用担保:风险投资发展的“放大器”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齐集社会闲散资本方面的独特意位,鉴于它们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现实,世界各国为了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风险投资业发展,宽泛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手段。早在1953年,美国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肩负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供应担保,%的担保,-25万美元的供应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经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若是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财富。1989—1994年间,德国联邦政府研技部与国有的德意志重建银行合作,倡导过一个向新创办的技术型企业(成立限时不高出3年)供应风险投资的促进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由国有的德意志均衡银行向新创办的技术型企业供应低息贷款,联邦政府为贷款供应风险担保并支付利息。该计划结束后,,其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中90%的企业因获取了银行贷款的支持而站稳了脚跟。1995年,德国联邦政府教研部(原研技部)又启动了一个支持小型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计划,为期6年(1995—2000年),但对补助利息的做法进行了更正,政府只供应风险担保,不再补助利息。担保的额度是:西部地区,政府供应75%的资本风险担保;东部地区,政府供应85%的资本风险担保。据估计,该计划推行后,银行以及一些个人风险投资企业有可能为该计划投入约9亿马克的资本以帮助高新技术企业的顺利发展。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成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育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对于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供应债务担保,担保比率为80%。而日本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事业开发团却直接为风险企业供应五年内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不偿还。英国于1981年开始推行“信贷担保计划”,该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供应贷款,若是风险企业不能够偿还债务,%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经过政府担保,国家就可以以少量的资本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发展,因此政府担保在外国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依照外国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10-15之间。四、“第二证券市场”:风险投资发展的“温床”风险投资追求超老例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的投资动机,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的“装置”。对于成熟的上市企业而言,这个“装置”就是证券市场。但是对于成长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而言,由于它不具备上市企业的条件,所以也就无法象成熟的上市企业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的交易。这就意味着,风险投资者一旦投资于风险企业,就无法抽回投资“另谋高就”,所以也就无法实现风险投资的增值。显然,这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世界各国在严格控制和管理正式上市企业股票以保证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接踵为风险企业成立了“第二证券市场”。这类证券市场以刊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刊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风险企业的规模和资本达到必然的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刊行股票。美国的OTC(柜台交易)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就是为无资格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较小企业的股票交易而成立的。从交易量来看,OTC股票交易数量约占全美股票交易数量的35%,在OTC上市的企业数已逾30000家,是美国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的十倍。据统计,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中间约有1/4左右是拥有“第二股票市场”的股票或股权的。1993年,NASDAQ市场股票交易总量额逾660亿股,股票交易价格总数逾13000亿美元。目前在美国,“第二股票市场”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英国自1980年终成立了“未正式上市企业股票市场”(USM)后,约有350个高技术风险企业在“第二证券市场”刊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坂、东京和名古屋成立了“第二证券市场”,并规定,只要财富净值在85万美元以上、税前收益达到4%的企业都可上市。欧洲风险投资协会(EVCA)在欧盟的支持下,于1994年成立了欧洲证券商协会(EASD)。与此同时,EVCA会同相关机构正在酝酿成立一个更为宽泛的证券交易合作组织——欧洲证券商自动标价协会(EASDAQ),这是一个非盈利性机构,主要为发展较快的未上市企业服务。“第二证券市场”的成立,一方面使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供应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退出供应了“舞台”。上海科学研究所所长周良毅教授认为,对于风险投资发展来说,若是说政府投资是输血,降低资本盈利所得税率是养血,那么,第二证券市场的成立就是形成其自己的造血机能。五、政府采买:风险投资发展的“驱动器”国内外技术创新的理论和实践表示,“需求拉动”型的创新比较简单成功,即市场的作用是首要的,技术推动的作用是次要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商品化的初期,由于用户和花销者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初期市场在必然的时间内不会太大,所以这就给技术创新者带来了市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场风险。另一方面,经济学解析表示,即使技术创新成功后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由于市场的弊端,企业也无法回收技术创新的全部好处,差额包括:花销者节余、使用创新产品的产业生产力的增加量和技术扩散的收益。若是是垄断性市场,那么中小企业或后进入者的技术创新活动就会被控制。特别是在技术创新复杂化的今天,技术创新投资强度大,风险高,若是技术创新的市场路径不畅达,风险投资者细风险企业是不会冒险去进行技术创新的。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政府采买为技术创新活动开辟初期市场,对于促进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外国好多国家和政府都把政府采买作为促进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美国自六十年代就拟定了“政府采买法”,对高科技产业及战略性产业进行帮助。美国的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工业的发展就得益于政府采买,六十年代中期的几乎全部集成电路产品都被美国国防部买下,国防部购买的半导体器件占当时美国半导体器件生产总值的40%。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号公路沿线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其成功的要点就在于美国联邦政府的采买政策。克林顿政府登台不久,在其“全面经济计划”中,为帮助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的政策采买就达90亿美元。近来几年来,美国政府利用采买法支持重要产业的成功例子还包括中兴集成电路工业,使美国重新夺回世界霸主地位。英国、法国等国家也都采用了近似的做法,如英国要求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营企业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等的采买上,必定从本国企业购买。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韩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也都推行了“政府购买制”。如韩国1983年为公立学校购买5000台个人计算机,促进了该国计算机产业的发展。韩国还经过各种法律扩大中小企业的产品销路,规定各级政府机构尽可能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台湾在相关信息软件工业的特别法规中规定,国营单位应优先采买台湾自产的精美工业产品。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发展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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