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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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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浮桥安全监督检查,保证各类(带式、承压舟式)浮桥设施的安全适用状况,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渡口浮桥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乌海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辖区黄河通航水域内非繁忙水段设置的浮桥和辅助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乌海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对辖区内浮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浮桥单元驳体应当配备《承压舟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
浮桥应当配备《浮(舟)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
浮桥的辅助船舶应当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承压舟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浮(舟)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和《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核发,用完后应保存一年。
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为依据, 参照有关承压舟浮桥检验的规定及相应的检验规程、规定。
第六条海事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
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应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浮桥的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处理意见予以纠正,并申请复查。
第八条安全监督检查分为一般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形式。
一般检查是对证书、文书和维护保养记录的查验,对单元驳体或舟体状况、连接装置和安全设施的巡视检查。
详细检查是对浮桥及其辅助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状况的全面检查。
第九条每年汛期、凌期前对承压舟浮桥及其辅助船舶实施一次详细检查,连续两次详细检查之间实施一次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时发现明显缺陷的,海事执法人员可视缺陷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详细检查。
第十条经过详细检查的浮桥及其辅助船舶,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查的;
2、被举报或发现安全状况低于标准的;
3、浮桥发生碰撞、触损、搁浅等事故的;
第十一条详细检查分单元驳体或舟体检查、浮桥检查和辅助船舶检查三部分。
第十二条对单元驳体或舟体的检查内容包括:
1、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2、标志:船名、载重线标志及水尺;
3、驳体或舟体状况:结构、强度、变形、磨损、锈蚀、水密性;
4、连接装置:连接销、连接销耳、连接销底座;
5、系固设备:系缆索、系缆桩、纵向系固和横向系固的状况。
第十三条对浮桥的检查内容包括:
1、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
2、消防设备:灭火器、太平斧、消防桶;
3、信号设备:白光环照灯;
4、照明设备:照明灯具、电缆敷设;
5、防护设施:安全护栏、防滑设施、行驶安全限界线、人行道;
6、警示标志:对通行车辆限速、限载、限距、限宽及浮桥上下游水域安全(禁航)警告等标志;
7、防污染设备:垃圾储存容器、垃圾告示牌;
8、安全管理:过渡须知、检查制度、管理记录、垃圾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应急预案、浮桥纵坡度和两端搭岸跳板的安全坡度角巡检记录;
9、通讯、安全监控装置;
10、人员:值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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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