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
自然人能力状况
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监护制度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出生时间的确定
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
母腹中的受害者
(二)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1854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法律: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任何人不得堕胎或协助他人实施堕胎手术。
1973年1月22日罗诉韦德案判决妇女有堕胎权,这一判决使美国49州相关法律无效。
支持者(选择派,pro-choice)
反对者(生命派pro-life)
出生
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先期人身法益
延续的人身法益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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