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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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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摘要:随着电子科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的基本信息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公开化,个人信息被侵害事件发生的越来越频繁,这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了人们的关注焦点之一。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民法中专门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明确侵权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保护,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参考。本文是基于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与缺陷、美国、德国、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借鉴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和决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
引言: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莫名其妙的寄到了家里;新房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了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从2005年开始已经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论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的一些浅薄看法。
目录
个人信息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又称“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其具有人格属性。我国学者对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方面面的信息总和。正如周汉华2006年在其专家
建议稿中所定义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照片、人事记录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具体地说,它涵盖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求职履历、人事档案等
(二)个人信息的种类特征
1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本人,也就是产生个人信息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涉及人格尊严与人格发展,其主体限于自然人‘
个人信息的客体是信息主体所拥有的个人信息。其具体范围需要由法律进行具体界定。
个人信息的内容是拥有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等。
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所谓识别性,即个人信息本身存在着某一个客观之确定可能性或者任何人可以从知悉资料本身进而
2个人信息的基本分类
个人信息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以能否直接识别本人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
(2)以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琐细个人信息。
(3)以个人信息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可以将个人信息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与非电脑处理个人信息。
(4)以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信息和隐秘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与其他概念的比较
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隐私是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一般是指不愿意告诉别人的或不想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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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