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的区别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规定为本罪成立的前置条件,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执行关于劳动报酬的法院支付令、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其行为可能产生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间的法条竞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特殊条款,在司法实务中,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好两罪之间的关系。
江苏省高淳县顶顶箱包有限公司以放假一天后支付工资的名义通知职工回家休息,职工回到公司后,发现法人代表龙渊逃匿,该公司拖欠55名职工三个月工资近17万元。案发后,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即派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有关情况,与每一位职工逐一核对被拖欠的工资金额。高淳县基层人民法院经受害人请求依法向顶顶箱包有限公司下达了支付令,要求该公司按时足额兑现职工工资。现该单位有能力履行但仍不执行法院的支付令,且情节严重。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规定为本罪成立的前置条件,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执行关于劳动报酬的法院支付令、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其行为可能产生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间的竞合。在上述案例中,该单位有能力履行但仍不执行法院的支付令,而且情节严重,我们应该如何定罪呢?因此,如何处理两罪的关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是我们解决此类案件急需明确的问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比较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述
在理论界对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入罪的呼声之下,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经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表决通过,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隶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这一章,但它不仅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其客体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自然人应包括个体工商户,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对劳动者产生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述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2]558。
本罪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节,其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审判制度,其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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