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三)员工离职区分: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2、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
3、开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
二、辞退管理
(一)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收受***。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材料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l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商业秘密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业务水平低、操作规程不熟练,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8、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9、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二)本公司按“辞退管理”之第(一)项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先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之;
(三)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四)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段,填写移交清单。
(五)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六)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人事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八)本公司下属各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部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三、辞职管理
(一)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或本人写好《辞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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