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通用《危险作业申请表》
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公司安委办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安全领导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安全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委办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安全领导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由实施单位领导指定人员进行作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1、危险作业经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公司安委办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0)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