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国家禁限用和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我区,逐步建立农药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进入红古区销售的农药产品实施准入备案制度。实行一产品一备案、一批次一备案制度。
第二条 区农药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备案工作。
第三条 各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产品,需经区农药执法部门核查备案。
第四条 农药产品批发商、经营单位将其销售的农药产品送红古区农药执法部门申请准入备案,应填写并提交《农药产品准入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应产品的包装完整的样品、出厂合格证,农药登记证书、生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质量报告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 农药执法部门接到农药产品批发商及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即组织核查评价。
第六条 核查时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备案,不准在辖区内销售;对产品审核合格的,发放《农药产品准入备案书》(以下简称《准入备案书》)(见表2),准予在辖区内销售。
第七条 《准入备案书》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 区农药执法部门对准入备案的农药产品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所售产品标签、标识、剂型等是否与《准入备案书》内容相符;
(二)抽检所售产品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是否合格;
(三)抽检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分和其它未登记成分。
第九条 农药零售商进货时要查看批发商的《准入备案书》,无《准入备案书》的产品一律不得进货。
第十条 任何农药批发及经营单位不得向无公害蔬菜瓜果生产基地销售国家禁限用农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药批发商及经营单位农药产品备案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所销售的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二)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准入备案书》的;
(三)向无公害蔬菜瓜果生产基地销售国家禁限用农药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备案农药产品自动失效:
(一)备案期满逾期未重新申请备案的;
(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备案进入我区销售的农药产品依法重点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
四月十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红古区农技中心(红古区农药肥料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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