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
纳税人名称: 地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评定年度:
指标
评定内容
纳税人自评分
主管税务机关考评分
评定委员会审定意见
评分说明(各项指标扣分,以本指标分值为限)
国税
地税
税(费)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
(5分)
(费)登记变更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变更税(费)登记的,每次扣1分。
(1)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2)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的,扣1分;(3)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分;(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未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2分。
(1)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扣2分;
(2)发现纳税人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税务认定资格的,扣5分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扣1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立(变更)全部账号的,扣1分
账簿凭证管理
(5分)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扣2分;(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2分;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纳税人应设置未设置账簿的,扣减5分;(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账簿的,扣减1分。(3)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扣减3分。(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扣减3分;(5)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扣减1分。
发票管理情况
(20分)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每次扣1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20分;(3)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每次扣1分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每次扣2分
(1)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次扣2分;(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开具发票数据的,每次扣2分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每次扣1分
(1)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每次扣1分;(2)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每次扣1分
未按规定使用、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每次扣5分
未按规定保管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遗失金税卡的,扣2分,遗失税控IC卡的,扣1分
税(费) 申报
(20分)
、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情况
按期申报率=(评定期内按期申报次数/评定期内应申报次数)×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费)、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申报准确率=(评定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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