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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突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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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防治煤与***突出实施细则》
一、总则
1、煤与***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放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突出,该矿井即定位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位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煤与***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已述)。
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保护层开采计划;
抽放煤层***计划;
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方突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的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4、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
第11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址构造破坏带;
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由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突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修改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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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012lu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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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