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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与仲裁工作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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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与仲裁工作要求
一、裁判原则
。以自愿、公开方式选拔裁判。选用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较丰富理论知识、实际经验和较高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赛项裁判队伍。合理设计裁判方法,减小裁判个人因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选用与比赛无利害关系的行业企业专业人员作为裁判。不安排职业学校教师裁判执裁本省代表队参加的比赛场次。不安排参赛学校教师担任本赛项的裁判长或副裁判长。
。通过赛前培训,使裁判熟悉比赛规则、统一执裁尺度,提高执裁水平。合理设计计分方法,减小个人因素在比赛结果中的权重。
二、职责与程序
赛项裁判队伍的组建与培训由赛项执委会负责。赛项执委会须制定裁判工作守则,规范裁判工作行为。比赛结果经赛项裁判长签字后生效,并报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每名裁判须与赛项执委会签订保密协议。
三、产生与培训
赛项裁判可以面向行业企业(或职业学校)公开征集选拔产生,也可以由专家组推荐协商确定。裁判队伍名单须报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同意备案。公开征集须事先制定申报和认定的程序与要求,提前发布征集通知;内部推荐亦须制定遴选标准。优先选择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质或具有执裁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
竞赛经验、表现良好的人员。有过不良执裁记录人员的不予选用。
赛项专家组须在赛前组织赛项裁判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大赛仲裁委员会由大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组建。
四、仲裁
大赛采用两级仲裁机制。赛项设仲裁工作组,赛区设仲裁委员会。赛项仲裁工作组接受由代表队领队提出的对裁判结果的申诉。大赛执委会办公室选派人员参加赛区仲裁委员会工作。赛项仲裁工作组在接到申诉后的2小时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申诉方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由省(市)领队向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赛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证书
受聘裁判人员、仲裁人员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资格证书。
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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