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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法律讲座培训资料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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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法律讲座培训资料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一方称为贷款人,借入款项一方称为借款人。
从贷款人一方看,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称为贷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贷款,在同一借款合同内均指同一标的物——所借贷的款项。
第一节借、贷双方的法律资格
一、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法律资格
1、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做借款人。
2、企业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自然人资格的拟制体。企业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做为借款人的,考察其偿还贷款能力时,只考察企业法人本身的偿债能力,即仅考察它的资产、效益、贷款项目和主要管理人员品质,不考察投资者和设立者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3、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4、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工商局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工商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联营企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企业法人),参加联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各自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联营协议的约定承担约定的财产责任或连带责任。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合作的协议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合作企业。对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分公司、支公司、分厂、分店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有资格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申请借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没有取得借款的资格。
(6)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资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其他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上述其他经济不仅要用自有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投资者、设立者还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因此对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时,不仅要考察其自身的偿还能力,还要考察投资者、设立者的偿还能力。
二、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作借款人。
1、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如财务科、经销处等。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1项、2项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但借款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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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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