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借款币种: 借款金额:(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限用于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第三条提款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 (7)其它: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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