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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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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超过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正式确定长沙为全国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的9个试点城市之一,长沙市已暂停对该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一次接纳3-7名未成年人的。
(2)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5-3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一次接纳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
(2)接纳未成年人且有其它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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