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IT计算机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共五章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由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管理职权
本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4、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开办条件和程序
1、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根据文化部2002年5月10日《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台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n22x33
  • 文件大小102 KB
  • 时间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