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卫指导发〔2014〕2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
现将《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19日
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我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实干兴赣、绿色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平稳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科学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2、统筹兼顾。既要稳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又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运用法律、经济、教育、服务等手段推进政策落实。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风险可控。科学预测评估,做好人口信息动态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配套政策,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4、公开透明。坚持依法实施,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弃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二)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doc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