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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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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编制规划及管理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殊情况)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旧城改造等特殊地块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
第五条(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同时与国土部门用地分类相衔接。
第六条(混合用地)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七条(混合原则)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八条(综合利用)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
第九条(用地兼容性原则)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平衡;
(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兼容用地类别)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
:
(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居住用地转换为居住服务设施用地;
(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互相兼容;
(三)在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相对应类别的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互相兼容。
第十一条(居住、公建类开发用地的下限值)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一规定,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
表一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低、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2000
4000
1000
3000
2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二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且近期不实施改造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修改、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修改、合并的;
(三)危房改建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修改合并的。
土地面积低于表一下限值,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实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附属用房比例)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确需在工业用地内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其附属设施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在各类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其附属设施用房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5%。
物流仓储用地的附属设施要求同工业用地。
第十三条(建筑容量兼顾)建筑容量应兼顾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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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