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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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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03-2914:45:38   作者:  来源:中房联网  浏览次数:313  文字大小:【大】【中】【小】甬政发〔2007〕7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七日宁波...甬政发〔2007〕7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表一宁波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R3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r其他居住用地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Rra服务式公寓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配套设施。Rrb学生宿舍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Rrc单身职工宿舍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Rrd老年公寓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Rs幼托、中小学用地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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