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政策咨询
201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适用范围及内容
1、适用范围: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系统
2、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组成 机构执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批 人员资格准入 管理监督主体 公民权利
一、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大意义
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四、完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五、村(居)委会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职责
六、案例点评
第一节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学习目的
通过对本节内容的学习,能了解国家和当地关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和管理程序。
一、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重大意义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举措。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就对此问题联合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全国各地落实情况不一,一些省、区、市甚至将节育手术费用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农民受术者个人承担,育龄群众反应强烈。
当前,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仍很大,有效地稳定农村的低生育水平直接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所确定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目前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农民的收入还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重申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群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是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免费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免费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免费节育技术服务的结算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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