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申请书
法院调解申请书一:东莞市人民法院庭外调解和解方式申请书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种和解方式(
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
2、特邀调解员调解;
3、商会调解;
4、律师和解;
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
20**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二:调解申请书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
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三:**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申请书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李云,男,20**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李征,男,20**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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