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显示屏户外媒体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委托方)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位于:
的高清LED显示屏(以下简称LED显示屏)上发布广告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LED显示屏的基本数据
序号
指数
数据
备注
二广告发布内容及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内容为:
具体以甲乙双方确定的广告播放样带为准。
2、发布时段: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滚动播放广告的时段为每日
时至时
4 发布频率:滚动播放甲方广告的频率为每天次;
5 广告片规格:甲方广告样带单次播放的规格为秒
三广告发布费用:
1 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广告发布费:
按次计费,每次元人民币;
按日计费,每日元人民币;
按周计费,每周元人民币;
按月计费,每月元人民币;
按季计费,每季(90天) 元人民币;
按年计费每年元人民币
其它:
2、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
3付款方式:
4 发票约定:
5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广告的制作、审批与播放
1、甲乙双方对刊播的广告样带及光盘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应对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带或光盘,以便乙方落实相关的
编播工作。
(2)甲方提供的用以发布的广告内容和形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将保留相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拒绝发布或提前终止发布甲方广告的权利。因甲方提供的广告违法或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广告样带及光盘内容的策划、设计、制作均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全部费用;若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制作广告样带或光盘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就该事项订立合同书。
2、甲方在本合同覆行过程中可以变更所播放的广告内容,但须提前1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或光盘,样稿或光盘的规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参照本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另行协商。
3、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日前6个工作日将其广告内容及相关
审批材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交与乙方,由乙方负责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审批;乙方应于起始日前将行政审批办理完毕保证甲方广告的及时播出,但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审批材料完整、甲方委托发布的广告有违法情形等原因,导致批准日期延迟或无法获得批准的除外)致使迟延或无法发布的情况除外。
4、乙方须在甲方广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刊播确认单》,《刊播确认单》应包括甲方广告发布情况的照片一组(日播夜播
照片各一张);乙方须于甲方广告发布全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供《停刊确认单》。
以上《刊播确认单》、《停刊确认单》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甲方时,则交付日期自动顺延。甲方应在收到《刊播确认单》或《停刊确认单》后向乙方出具签收文件;若甲方在收到《刊播确认单》或《停刊确认单》之日起三日未向乙方出具书面回复时,可视为甲方认可并确认《刊播确认单》或《停刊确认单》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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